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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四)会员单位营业场所遭到聚众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五)社会中介组织违背诚信原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意见书等,导致会员单位据此做出决策,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财产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遭受其他侵害的;

  (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专利权遭到侵害的;

  (四)商标权遭到侵害的;

  (五)著作权遭到侵害的;

  (六)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

  (七)被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或特许权遭到侵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害,影响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媒体针对协会和会员单位所做的报道严重失实,给协会和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通过文件、大会等形式发布的信息,有损协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也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第四章 维权措施

  第十九条 警示通知。对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向会员单位支付借款本息;或者侵权人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同时将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各会员单位。《金融债权警示通知》应写明:①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②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③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

  第二十条 内部通报。对于债务人或侵权人发生损害会员单位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在会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债务人或侵权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偿还银行借款、化解信贷风险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协会将情况进行行业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对于内部通报企业,经维权小组审议决定,会员单位采取联合行动,一律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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