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薄弱地区的综合治理,要积极推广在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建立调解联片组织的经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5.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调解工作责任制要以实现“四落实”(调解委员会组织、思想、工作、补贴落实”、“两提高”(提高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三下降”(纠纷下降、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犯罪和自杀事件下降)为基本目标,以完成调解委员会各项任务,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以及在创建文明单位中的作用为考核内容,做到有指标、有考核、有评比、有奖励,保证责任制的落实。
目前,有的地区实行调解委员会包面、调解小组包片、调解人员包户的责任制,是行之有效的作法。各地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调解工作责任制。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建设。
城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主要任务是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管理人员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首先,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他们分析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研究调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司法助理员调解的疑难纠纷的性质和权限,要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制定相应规定。其次,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省、市(地)司法局干训计划,争取在三、五年内将司法助理员普遍轮训一遍,使他们逐步达到法律中专水平。
2.认真抓典型,以点带面;建立联系点,取得第一手材料,不断总结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工作的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报刊,特别是法制报和司法行政机关编印的刊物,经常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以扩大影响,提高其在社会中的地位。
4.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组织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科研人员、教学人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调解工作进行探讨,对加强和改革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借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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