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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成立总局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成立总局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中纤局:

  为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依据法规开展公务员申诉工作,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经总局领导同意,成立“国家质检总局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公正委员会”)。

  一、申诉公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单位 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

  (二)向总局提出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调整的建议。

  (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直属系统公务员对任免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和再申诉向总局提出的,由总局申诉公正委员会办理。向驻总局监察局提出的,由驻总局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办理。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接收申诉材料。

  (二)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是否受理。

  (三)负责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向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向总局领导提交审理报告。

  (六)以申诉公正委员会名义,制作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

  (七)将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再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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