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附图。
(四)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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