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信用分值在77分至88分范围内,或分值高于88分但不符合“A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任一条目的,评为B级。
4.5.4信用分值在65分至76分范围内的,评为C级。
4.5.5信用分值低于65分的,评为D级。
4.5.6存在“D级信用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附4)任一条目情形的企业,无论信用分值多少,一律评为D级。
4.6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应首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评级,后由诚信管理系统按企业各类型中的最低级别综合评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4.6.1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和C级的,由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抽查。
4.6.2对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复审、本级机构分管领导终审三级审核。
4.7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5.信用等级应用
5.1检验检疫机构按“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基础条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5.2国家质检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应结合主管业务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5.3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对A级企业重点支持,给予享受检验检疫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实施出口免验、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
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给予适当的优惠便利措施,适当降低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对其进出口产品的抽查比例,提高日常监管频次;
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重新评定或依法撤销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5.4同一企业分属不同类型的,其所有类型的监管措施按照该企业经过综合评定后的最终信用等级进行监管。
5.5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原则上以总局设定为主,各直属局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增设相应的监管措施。
5.6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应严格按照企业信用等级相应的监管措施执行。
6.应急管理
6.1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管理实行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6.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即时布控、即时降级和列入黑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