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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当事人:指无线网址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 投诉人:指对相关无线网址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享有人。

  (三) 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

  (四) 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无线网址系统、维护无线网址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五) 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无线网址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 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无线网址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 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无线网址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八) 专家组:指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 专家:指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无线网址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个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 投诉书及答辩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不包括标点符号)。

  (二) 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三) 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五) 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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