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如果存在就同一无线网址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 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线网址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无线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无线网址注册代理机构。”
(七) 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除非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负责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1名或者3名专家组成。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3人专家组,无线网址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 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 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代为指定专家外,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指定1名专家。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未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 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 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二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