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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检查中要注意总结归纳各地、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

  三、检查范围和分工

  分地方和部系统单位两大部分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地方部分。由我部财务司牵头,项目归口管理司局参与,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进行检查。为加强工作交流,相互促进,每个区域由1-2个省份牵头,抽调区域内各省农业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和部内相关单位人员成立检查组,对本区域内各省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各牵头省份确定。各区域牵头省份制定工作方案,并附工作预算,由我部财务司统一安排工作经费。

  1. 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牵头省份:山西。

  2. 东北地区: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牵头省份:黑龙江。

  3. 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江西、山东(含青岛)。牵头省份:江西(负责上海、安徽、山东、青岛);安徽(负责福建、厦门、江西、江苏、浙江、宁波)。

  4. 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含深圳)、广西、海南。牵头省份:湖北。

  5. 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牵头省份:重庆。

  6. 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牵头省份:甘肃。

  (二)部系统各单位部分。由我部财务司牵头,项目归口管理司局配合,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分为前期培训、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总结巩固四个阶段。

  前期培训阶段。5月至6月初,根据各省内部审计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本次专项检查的需要,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省级农业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为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基础。培训内容包括重大项目基本情况、检查方法讲解、审计案例分析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自查自纠阶段。6月为“自查月”。部系统各单位和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单位,按照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检查形式自定。6月31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部财务司。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组成、工作步骤及工作方法,检查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纠正情况。自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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