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网站信息公开范围的,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信息中心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信息中心分发给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司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各司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司局答复由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后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局依申请提供政府网站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司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总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质检总局网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司局主动公开网站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网站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司局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网站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办公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局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