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的通知
(林计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有关精神,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开展对外技术经济合作,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协定和宣言,国家林业局、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联系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电话: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010-84238428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010-65197143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
目录
前 言
1 目 的
2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 法律规范
4 森林经营利用
5 生态环境保护
6 社区发展
7 附 录 A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编制
二〇〇九年三月
前言
森林资源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中国作为国际上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致力于全球森林资源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和发展本国森林资源,为减缓全球森林面积减少、恢复森林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互惠互利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