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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八人;
  (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二人;
  (三)配有消防车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五人。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企业,职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职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防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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