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工会预算管理职权
第九条 本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2.审批下一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3.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4.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5.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的职权是: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收支业务,及时、足额上交应缴款项。
3.指导、监督所属报销单位或内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
4.定期向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工会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拨交经费收入;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费;6.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按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对拨交经费收入定期进行分解,并逐级上解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