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开核算的县级以上工会,其机关预算应作为本级预算的附件,报送上一级工会。县级以上工会的单位预算草案,由本级工会审批。基层工会的预算,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上一级工会有权提出修订预算的意见和要求,基层工会根据这些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预算草案,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编制,提交全国总工会书记处讨论,经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全国总工会主席团批准后执行。
各省级工会的本级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收到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批复。
省级以下工会本级预算的报批时间,由各省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工会预算草案在批准之前只能列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战缝、专项工程费用一般不得开支。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各级工会要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专项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和专项修缮支出,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 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