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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支出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将行政费流用于事业费,但不得把事业费流用于行政费。行政费和事业费都不能与专项资金支出相互流用。

第六章 工会决算

  第三十二条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各级工会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决算未经批准,称为决算草案。

  第三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按当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报。工程竣工后,应经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编制整个工程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省级工会的本级决算草案,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全国总工会应于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市(地、州、盟)以下工会决算草案的报批时间,由省级工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决算,应按上级工会的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要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批准,责令其作出检查和调整有关账目,并予以通报。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预算管理原则,造成损失浪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1982年1月11日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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