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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网公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网公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通知
(汇国函[2000]27号 2000年10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分局: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报送和接收读取结果相一致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为提高总局分局间数据核对的效率,加强对申报工作的考核,现将总局与分局间接申报数据核对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从2000年11月份开始,我司将于每月16日至18日之间,将总局已接收到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读取结果,通过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持网向各分局通报,以便于各分局及时核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的表式见附件。

  各分局在严格按旬向总局制作并上报数据文件的同时,应及时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表式中列出的数据项目统计、记录、保存,以便事后与总局的通报核对。分局发现与总局通报的情况不一致时,应主动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必要时提请我司和信息中心协助解决。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

  附件: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读取结果通报

年  月 至  年  月

金额单位:美元



分局名称(代码)

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

对外付款(对私)

对外付款(对私)

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

限额内对外付款(对公单位)

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

限额内对外付款(对私)

涉外收入(对公单位)

涉外收入(对公单位)

涉外收入(对私)

涉外收入(对私)

限额内涉外收入(对公单位)

限额内涉外收入(对公单位)

限额内涉外收入(对私)

限额内涉外收入(对私)

涉外收入统计表

涉外收入统计表

已读入汇总数据文件

已读入汇总数据文件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序号

序号

总局10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深圳4403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合计

 

 

 

 

 

 

 

 

 

 

 

 

 

 

 

 

 

 

 

 

 

 

说明:

1.以上通报中:涉外收入统计表笔数、金额项目来自“基础数据系统”,已读取数据文件号项目来自“制作读取系统”,其余项目来自“汇总数据系统”;

2.总局每月14日之前完成分局上旬内所报数据文件的读取和汇总;

3.总局每月15日至18日统计制表并上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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