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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为个人客户在境外分支机构开办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境内机构为个人客户在境外分支机构开办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
(汇综复[2007]5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你行个人金融部《关于我行境内机构为个人客户在海外分支机构开展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的告》(中银个文[2007]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将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的客户主体从中国留学生扩大到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并按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汇款用途的真实性。

  二、你行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客户在你行境外分支机构的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并按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境外开户数量及汇出资金规模,遇有异常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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