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对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做好“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适时研究和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管工作;批准或部署辖区内“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依据本责任制制定所辖区域“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年度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辖区内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列为全国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发生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活动大案、要案不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度内,所辖区域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3起,或有2起被列为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大要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