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票样管理办法的通令
(1949年10月 (49)总发字7号)
为严格管理票样,总行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颁发
票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在案。兹参照数月试行中各处提出的意见,重加修正,随令颁发,仰遵照执行。
附:
票样管理办法
一、新印制的钞券,应先依据规定,印制正面、背面两种票样,及时分发,用资鉴别,而利行使。
二、票样,在印制完成后,均须在印刷面中间加印适当大小的空心楷字“票样”二字,字体色泽必须显著,但不妨碍版色,花纹。
三、每种票样的编号,均须由一号顺序起编(前面、背面)由000001到100000止,按钞券封包的规定,捆扎封包,送交发行处,统一分发。
四、分发票样,中央政府一级之财经及交通有关部门,由总行负责;区一级(即大区)由区行负责;省一级由分行负责;专署一级由中心支行或专区办事处负责;县级者由支行负责分发。
五、建立票样账薄(附式一),各级行处收发票样时,按券别立户,分别登记号码张数,及收票样之机关及经手人,住址,均须注明以便追查。
六、分发票样由分发行填制“票样发单”(三联复写,存根,发单,回单,附式二)将发单、回单随同票样寄与收受行或机关部门;收受行或机关依据检查无错后,即将回单签章,寄回分发行,粘附存根备查。
七、票样分发给各单位时,必须附带作“妥慎保管,切勿遗失”之书面声明,以提起注意而杜流弊。为加强票样管理分发行可随时派员查看各机关保存票样的情形。
八、各行处收款中如发现票样流通市场者,皆视为废(假)票没收,并给持票人开给没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