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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内各行代兑之东北币的处理办法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0年2月19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内各行代兑之东北币的处理办法的指示
(1951年5月17日 (51)总银发字309、4048号)


  查关内各行对东北币之代兑问题,总行业于四月二日银代发字278号电示:
  “关于各行不予兑换,但为照顾关内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兑换困难,其存有东北币请求兑换者,可按规定之比价予以兑换”,办理在案。惟查停兑日期将届,兹为便于各行对已收兑之是项票币处理起见,特规定如下办法:
  一、截至自五月底止一律停止再行收兑。
  二、已兑之东北币,统照出纳制度附件六所载之“残破本币销毁办法”分清券别一次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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