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心支行改设中心支库,视同支库一级,作为督导机构。
三、支行以下办事处“会计独立”“代理支行办理汇兑”务多,收付大,距离支行较远,业务我,收付大的营业所(业务多,收付大,距离支行较远的具体条件,由各区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规定,报总备案),或在同一支行辖内的数个营业所中,选择其中一个地点适中的营业所,负责办理周围营业所库款收付,均可酌设保管点,直接归支库领导,不算一级机构,代理上级库收付库款,无上级库命令,不准出库。
四、分库、中心支库及支库领导关系:
(一)分库与支库能直接通报通话者,双方直接立户;一切账务报告、库务管理及调拨工作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办法,委托中心支库代为转报:
1.分别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中心支库转报分库。中心支库不必记账,分库以支库立户,支库以分库立户,报表单据支库直接报分库;
2.汇总转报:支库收付库存报告报中心支库汇总报告分库,并记载账簿。分库以中心支库立户,中心支库以支库立户,报表单据均经中心支库转报。
五、发行库对行方所缴取之款项应分为两种性质掌握:
(一)汇差款仍通过发行库逐级(支、区、区库)汇总上报总库,集中总行掌握。
(二)联行调拨款通过发行库代为调拨,逐级负责,逐级清算。
六、过去各行在营业所试设之保管点或寄存库,不论永久性或临时者,自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起,一律撤消,按照本指示规定办理。
贰、会计科目:
一、在负债类增设四、“银行寄存款”科目(区、分库用):为对当地行一种临时性的寄存科目,此项寄存款不计利息,不准透支,随时可以支取,根据行方凭证办理收付,报告收付库存时,应将“银行寄存款”余额数字剔除,以免混乱发行资金管理。
二、资产类科目三、“存放保管库”改为“存放保管点”。
三、在资产负债共同类增设三个科目:
(一)总区库往来-总库与区库用;
(二)区分库往来-区库与分库用;
(三)中支库往来-为中心支库、支库汇总转报用的临时科目,一俟分库直接领导条件完全成熟,即行废除。
四、原有总分库往来(总库与华北各省市分库用)及分支库往来(分库与中心支库与支库均适用)等科目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