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普通货物运价
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为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三级加成60%-70%。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3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3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3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1-3吨以下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 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驾驶员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