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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二、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贯彻全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文件,积极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尚未建立少年法庭的,明年一月要抓紧建立起来,做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已建立的少年法庭要巩固已经开创的工作局面,并抓紧对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少年法庭聘请的特邀陪审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以适应全面开展少年法庭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扎扎实实做好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尝试,不断探索,使已有的规定不断完善。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还应注意围绕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适用刑法规定,掌握从轻、减轻幅度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检察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建立起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切实发挥政法部门的整体工作优势,取得矫治、改造未成年罪犯的最佳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还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聘请特邀陪审员、未成年罪犯的就业就学、未成年罪犯的帮教与改造等方面,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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