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理因不服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财政机关负责其他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要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制机构审查属于本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协助法制机构对因不服本机构以财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
(三)协助法制机构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财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协助法制机构办理其他与本机构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五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关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机构。
第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
(二)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五)行政复议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六)申请行政复议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