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
((94)新出计702号 1994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图书发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经贸委《
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署计划财务司负责组织对全国图书发行企业上一年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列入评价范围的图书发行企业暂以新华书店系统为主。新华书店系统外的图书发行企业,待条件成熟时再列入评价范围。
第四条 考虑到各省(区、市)新华书店财务体制不同,为便于比较,评价时对图书发行企业分四类分别进行:
(一)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评价;
(二)对省(区、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三)对省辖地区(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四)对县(市)级新华书店进行评价。
第五条 图书发行企业效益评价采取单项排序与综合评价相结合、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方法。单项排序即按图书销售册(张)数、人均购书额、销售总额、利税总额等绝对额指标分别排序;综合评价采取综合指数法,求出各项考核指标的综合指数,依指数的大小排序,大体确定某个发行企业效益的高低。
第六条 图书发行企业的效益按以下指标评价:
单项排序指标:1.图书销售册(张)数;2.人均购书额;3.销售总额(销售净收入);4.利税总额;5.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评价指标:1.人均购书额;2.课本课前到书率;3.一般图书销售所占比重;4.发行网点人口覆盖率;5.劳动生产率;6.资本金利润率;7.销售利税率;8.成本费用利润率;9.存货周转次数;10.应收帐款周转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