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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失效]

  第七条 效益评价各项指标的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第八条 效益评价的各项指标值,暂采取专门申报的办法取得。列入评价范围的发行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新华书店报送申报表。经省(区、市)新华书店和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审核后,于3月底以前报署计财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值的标准化处理:
  由于各个指标的属性、计量单位、数值大小等有所差别,不可能直接综合,必须将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值可以被考核企业的平均数作为参考值,将指标值与参考值相除求得。
  第十条 各项综合评价指标权重系数的确定:
  参与综合评价的各个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程度(称为权重)不完全等价,必须给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使权重数量化。权重系数数值在0%-100%(0-1)之间。权重系数采用德尔菲法与秩和比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 效益综合指数的计算及评价
  (一)首先计算各指标的综合指数:标准化值×权重系数。
  (二)计算每个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数,即每个企业各项指标综合指数的总和。
  (三)根据以上计算的各企业的效益综合指数由高到低排出名次,名次在前者效益为优。
  第十二条 效益评价结果于每年5-6月份公布。公布内容包括:
  (一)省(区、市)效益排名及平均水平。
  (二)效益最好的10个省(区、市)级新华书店及平均水平。
  (三)效益最好的30个省辖地(市)级新华书店及平均水平。
  (四)效益最好的100个县(市)级新华书店及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获得省(区、市)级、地(市)级、县(市)级效益最好的新华书店,由新闻出版署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四条 对经营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发行企业,如销售违禁出版物、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取消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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