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对台贸易法规,制定公布对台贸易管理办法。积极促进两岸贸易洽谈、考察、展览、广告等方面的双向交流,探讨两岸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的领域和方式。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台劳务合作
对台劳务是一项涉及面很广、非常复杂的工作,一定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加强管理、互惠互利、确保安全。要经过试点和组织培训,积累经验。沿海对台渔工和远洋船员劳务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七、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要重视改善“软环境”,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人员素质。
吸引台商投资的政策,原则上应同我吸引外商投资总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对台商投资综合开发的一揽子项目,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总体批复后,具体项目视情况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吸引台资所需配套资金,在立足地区、部门自筹的基础上,国家在信贷计划安排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台资配套资金要注意地区平衡,并根据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扶持重要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要进一步加强台资配套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允许“收回再贷”。
各地要注意提高台资企业员工素质,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设立并完善咨询服务机构,在投资、贸易和有关信息、政策、法律咨询方面为台商搞好服务。要选择一批信誉好、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两岸经济合作的法律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切实维护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杜绝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涨价。要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各部门应各尽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台资企业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引导台商合法经营。要做好台商的资信审查,加强对台商所投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资产评估、税务监督检查和财会稽核制度,防止台商利用控股或控制购销渠道等手段,转移利润、偷税漏税。要重视受理投诉,依照法律妥善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台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台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加强对台资企业协会的指导,使之成为沟通政府与台资企业的桥梁。
八、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