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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九)关于对帐中发现1993、1994年错误未更正的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5号《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年度对帐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应尽快作调库处理,既要将误入地方库的中央收入调入中央库,也要将误入中央库的地方收入调入地方库。对帐中发现1993年、1994年的错误,有关地区尚未更正而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我部将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十)关于对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根据(93)财预字第193号《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对各级财政机关1993年决算中预留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1994年补发工资时列入有关支出项目,同时以“缴回1993年预留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冲减1994年财政支出。
  (十一)关于审计地方财政中应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在决算中如何反映问题
  根据审计署、监察部和财政部(87)审财字第242号《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审计署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各级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为了做好年终的帐务结算,在今年“上解中央支出”中的“专项上解数”项目内,增设“是计地方财政的上解数”一项。凡地方财政按审计署的审计处理决定,上交中央财政的违纪资金,均应在此项目中反映。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部署的统一表格填列,一式八份报送我部(其中,地方司六份,预算司两份)。为了做好明年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决算的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总决算的“收支决算总表”及“收支决算明细表”,务请于明年二月二十日以前,经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我部。一九九四年财政总决算,仍于明年三月底以前报送我部。
  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决算收支总表,于明年二月十日以前报省;正式财政总决算,于明年三月十五日以前报省,并应按省的规定办理。
  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温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以及珠海、汕头两个特区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乡(镇)财政总决算,请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一式两份,于明年四月底以前报我部。各计划单列市应于明年四月十日以前报省。此外,沿海开放城市所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决算,在报送所在市财政局的同时,抄送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和其他有关决算文件,请抄送我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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