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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七)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管理规章。
  第七条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须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八条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材料;
  (六)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七)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八)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九)经营管理规章。
  第九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批准部门发给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三章 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

  第十条 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等经营活动,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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