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2]261号 2002年10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请示》(上海汇发[200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你分局应当在发布《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规定,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二、同意你分局提出的允许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外的法人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所外法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钻石交易项下的经常性外汇收支。账户的开立和收支主要由你分局负责监管,你分局应当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开户或关户后,及时通知其所在地外汇局。
三、同意你分局提出的按照“总量控制、分块切割、逐笔审批”的原则,监管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所外法人会员购买外汇启动资金。你分局在核准所外法人会员购汇时,应当坚持审核所外法人会员钻石交易项下购汇支付的真实性,一家所外法人会员累计购汇不得超过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外汇启动资金周转额度,所有所外法人会员外汇启动资金的累计购汇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3亿美元。
四、你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并及时向总局反映遇到的问题。
此复。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地在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内,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所内法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