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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八、所外法人会员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贷款,应当按照现行的外债和外汇贷款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所借入的资金和借款本息的偿付不得通过钻石交易专用账户进行。

  九、所外法人会员其他外汇收支,可参照《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十、钻交所会员对境外的资金收付,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附件2: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汇发[200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保证钻石交易所内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钻石交易所的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石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钻石交易的特殊交易场所。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为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钻石交易所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钻石交易、办理或者经营与钻石交易有关的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所内,是指钻石交易所以内的地区。

  所称的境内所外,是指除钻石交易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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