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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所称所内机构是指钻石交易所内的会员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钻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应在钻石交易所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登记,并经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的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会员发放职工工资,会员与其他所内机构之间的行政规费以及其他除钻石交易以外的往来费用(如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如需结汇,可以持结汇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以及所需费用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八条 会员与境外之间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内所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进行的交易,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九条 外汇局对钻石交易所会员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当在所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登记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取得会员资格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会员核发《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统一设计、印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会员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其终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办理《外汇登记证》后,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没有开展任何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主动报告。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可以注销其《外汇登记证》,终止其办理相应外汇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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