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如需关闭外汇专用账户的,应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开户银行关闭账户证明和《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外汇专用账户关闭后,账户余额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的,按现汇和购汇的比例分别办理原币划转和结汇划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会员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开立和使用外汇专用账户,不得出租或租用、出借或借用外汇专用账户,不得利用外汇专用账户代其他机构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
第四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所有外汇收入应当调回所内,并存入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所有外汇支出,应当使用自有外汇,从其外汇专用账户中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四条 没有外汇和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以人民币注册或登记的会员,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后,所需的外汇启动资金应当先向钻石交易所联合办公室办理购汇申请登记手续,然后可以持《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办公室出具购汇申请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购汇。购汇金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上述会员注册资金中实际到位的部分。
经外汇局核准后,上述会员在所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并全额划转到其所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上。上述所内银行应在《外汇登记证》上批注售汇日期、售汇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境外的所有对外支付,应当按照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中需要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可以用经过上网核查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代替。除本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外,不需经过外汇局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向境外支付货款或者从境外收入出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与境内所外之间进行钻石交易,视同境内所外机构的进出口;境内所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与所内会员之间发生的付汇和收汇,并按照国家有关进口付汇核销或者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