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21号 2002年11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江西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厦门市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向总局提出了一些国际收支申报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2]87号)(见附件1)的答复:
(一)关于境内银行向境外筹资转贷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1、以境内银行名义借入的转贷款,应由该银行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2、对外偿还转贷款的申报问题。省电信公司在省建行开立外汇转贷款专用账户(此账户的收入只能用于转贷款的外汇支付),银行从该账户扣收相应金额,该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属于居民之间的交易行为,无需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省建行在偿还境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须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关于技术监督部门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申报单位企业属性划分标准的对应关系,明确如下:
技术监督部门分类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分类的对应关系
技术监督部分的分类
|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分类
|
1-国有经济
| 21-国有企事业
|
2-集体经济
| 22-集体企事业
|
3-私营经济
| 27-其他
|
4-个体经济
| 27-其他
|
5-联营经济
| 27-其他
|
6-股份制经济
| 国有独资的股份制经济归入21;集体独资的股份制经济归入22;其他股份制经济归入27-其他。
|
7-外商
投资
经济
| 7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23-中外合资企业
|
7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24-中外合作企业
|
73-外资企业
| 25-外商独资企业
|
8-港澳
台投资
经济
| 81-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 23-中外合资企业
|
82-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 24-中外合作企业
|
83-港、澳、台独资企业
| 25-外商独资企业
|
9-其他经济
| 27-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