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江西省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赣汇国函[2002]19号)(见附件2)中有关模具费申报问题的答复:
该模具费收入申报为预收货款。
三、对天津市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3)的答复:
(一)企业将设备运到境外维修再运回,对外支付修理费的申报:
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贸易进口付汇申报;对于不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非贸易申报,“服务-其他--其他”(1960)。
(二)国内进口商对外付进口款,后因商品打折、降价而使汇出款有剩余,外方将剩余款退回。这种因价格调整的退款应申报为“特殊贸易-商品退货”(0208)。
(三)在结算货币与入账货币不同的情况下,申报币种的选择问题:
根据《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96]汇国支字第13号),“收入款币种金额”按收汇银行实际收到境外银行汇入的币种金额填列。相应地,“付款币种金额”按付款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的币种和金额填报。
(四)代申报单据盖章问题。对于已经实现数据接口转换的银行,如果已与客户签定了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涉外收入银行代申报协议,则解付行营业员应在经其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无需客户盖章。银行应当根据代申报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对代申报信息负责。
四、对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收回境外欠款的申报问题(见附件4)的答复:
该项境外欠款的收回应申报为“延期收款的收回”(434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不良资产收回”。
五、湖北省分局《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对公收入申报企业账号无法填写的请示》(鄂汇国[2002]6号)(见附件5)的答复:
香港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款项后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中填写的“收款人账号”为该企业在其办理结汇业务银行开立的相应账号;“现汇金额”和“结汇金额”的填写按照《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2]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