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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六、对《关于福费延业务申报问题的请示》(渝汇国[2002]3号)(见附件6)、《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开展福费延业务中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汇厦[2002]132号)(见附件7)中有关福费延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项下的福费延业务,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2]2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1]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进口项下的付汇,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33条的规定办理。

  七、B股项下和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支不实行限额申报。

  此复。

  附件:
  1、《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汇发[2002]87号);

  2、《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赣汇国函[2002]19号);

  3、《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4、《关于我司收回境外欠款的情况说明》;

  5、《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对公申报企业账号无法填写的请示》(鄂汇国[2002]6号);

  6、《关于福费延业务申报问题的请示》(渝汇国[2002]3号);

  7、《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开展福费延业务中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汇厦[2002]132号);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9月29日 黑汇发[2002]87号)

总局:

  近期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工作中,我分局遇到了《国际收支统计系统》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企业属性划分的问题和一些不能确认如何申报的收付汇业务,现请示如下:

  一、境内银行向境外筹资转贷款是否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我省建设银行境外筹资转贷款业务背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接受境内客户的委托,以自身名义向外汇出口信贷机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筹资,并将所筹借的资金转贷给客户,以便为项目引进设备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提供融资。此项业务包括两个重要业务环节,一是向境外筹资,二是境内转贷。我省建设银行经办此项境外筹资转贷业务,为省电信公司转贷法国、德国、比利时三国贷款,在此业务过程中,省建行在境外筹资中是对外借款人,与国外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直接负有对外借款本息、费用的偿还责任;在境外转贷中,该行是省电信公司的贷款行,与省电信公司签订转贷协议,有权及时回收转贷款的本息、费用。这两个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是由建设银行总行出面,以省电信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订的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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