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总局能将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属性划分标准与《系统》中的划分标准逐一对应起来,这样就会避免《系统》中外汇银行因对企业属性划分标准不一而导致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录入不一致的问题。对于目前不能对应的问题,希望总局能够在全国范围进行明确,以利于按企业类型分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9月4日 赣汇国函[2002]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辖内江西三鑫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韩国WORK COMPANY(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向韩方出口一次性输液器的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模具费人民币贰万肆千元后,两个月内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样品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样品,如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一次性输液器超过壹千万套时,乙方将模具费人民币贰万肆千元返还甲方,返还方式为满壹千万套后在合同货款中扣除”。现乙方已收到甲方汇来的模具费美元2899.2元。从协议中得知该笔涉外收入其交易性质将随以后外方购买产品数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申报中该笔涉外收入是贸易收入还是非贸易收入,交易编码如何确定,专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3:
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外汇国际收支司:
近日,我分局在核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时,遇到以下问题,特向总局请示:
1、天津市一公司将设备寄往德国维修、寄出时有出口报关单,收回设备时进行进口报关,银行已核注,进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企业需支付维修费。此笔交易应填报哪种申报单,应使用哪个交易编码。
2、我市有的银行为了提高申报率,与有关企业签定了代理申报协议,代企业进行申报并在申报单上注明“此笔业务我行代理申报”,申报单加盖银行经办员和银行业务公章。能否免盖企业的签章。
3、已汇出货款,由于商品打折,退回多余货款,如何申报。
以上问题,请总局批示。
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2002年10月22日
附件4:
关于我司收回境外欠款的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