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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北京外汇管理部接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回境外欠款时应如何填写交易编码的问题,现向总局请示如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到自中国银行南非分行划来款项90万美元,此款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共同派员组成的境外欠款清收小组自也门收回的境外欠款,该境外欠款系九十年代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与也门进口商进行贸易时形成的应收账款(共计260万美元),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的不良资产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剥离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组成了清收小组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催收,经过努力,收回90万美元,用于抵偿上海茶叶出进口公司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
分行对公收入申报企业账号无法填写的请示
(2002年9月11日 鄂汇国[200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在非现场核查中,我分局发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对公收入申报的单位账号无法录入,涉及申报笔数达855笔,严重影响我省申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是在我省设立的一家外资银行,其客户群众多为我省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外贸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目前内地的外资银行不能从事人民币业务,即客户不能在其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现在的做法是: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办理打包放款或押汇,并将外汇转到其他商业银行(通常是企业的人民币开户行)办理结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武汉分行收到企业出口的款项后立即归还银行的放款或消押汇,并办理申报。由此产生企业对公收入申报无法填写企业账号的问题,而且这类申报在“结汇金额”或“现汇金额”栏中如何填写,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6: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关于福费延业务申报问题的请示
(2002年9月29日 渝汇国[2002]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在我部对银行间接申报数据的非现场核查中,发现银行按总局汇复[2000]413号、汇综复[2002]3号文件的规定完成有关福费延业务的申报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现向总局请示如下:

  1、A公司将票据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B银行,如B银行将此票据直接卖给境外银行而取得票款,按汇复[2000]413号文件的规定就能顺利完成申报,如B银行将票据又以适当价格卖给境内C银行(理论上此票据可以在境内的N家银行间买卖),B银行在C银行处取得了外汇收入,而由C银行从境外取得外汇收入,按汇综复[2002]3号文件的规定应由C银行完成申报。但事实上C银行与A公司没有一点关系,C银行又如何能完成申报呢?:是不是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作为票据的附件在境内N家银行间传递呢?按此方式进行申报操作难度较大,为简化操作,是否可以统一由B银行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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