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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2、由于银行的介入,A公司取得的款项与最终银行从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存在一个差额,应该按哪个金额进行申报呢?是否可以按A公司得到的金额进行申报?至于差额部分可以理解为银行的收入而不予申报。

  特此请示。

  附件7: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开展福费延业务中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请示
(2002年10月11日 汇厦[2002]13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统计制度处:

  我分局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在开办二级市场的福费延业务中,遇到一些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特请示如下:

  一、在出口项下,外汇指定银行在从事二级市场福费延业务时是实行“国外开证-国内银行为福费延商”的模式。根据汇综复[2002]3号规定“对境内银行买入境内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境外进口国担保或承兑的票据的,银行从境外收汇后,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第28点的规定,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第28点要求采用押汇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有些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有关福费延业务的申报和核销具体的作法是:在福费延业务一级市场的承办商即进口商的议付行在付款给出口商时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时,不需要申报。而在福费延业务的二级市场的承办商付款给议付行时才由议付行通知企业进行申报。最后才是票据到期时境外进口商付款给二级市场的福费延商。我们觉得存在以下问题:

  1、申报资金的来源问题:企业作为真正的申报主体在进行申报时,资金的来源是在境内,是境内资金的流动,而不是从境外进入,而国际收支要求申报的是跨境资金流动才需要进行申报。

  2、申报的时点问题:是在境外资金付给二级市场的福费延商时由二级市场通知一级市场福费延商申报?还是在二级市场福费延商付给一级市场福费延商时交易主体通过一级市场福费延商申报?

  二、若是在进口项下,福费延业务属于“国内开证-国内银行作为二级市场福费延商”的模式。就存在国内开证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延商之间的申报核销问题。假设某中资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欧洲某公司,受益人向其议付行欧洲某著名银行(以下简称“议付行”)提出叙做福费延的申请。由于该中资银行规模较小,国际声誉较低,境外议付行不愿为受益人承担开证行风险而叙做福费延业务,遂决定在中国寻找愿意购买该开证行风险的银行。国内某中资银行(以简称“二级市场福费延商”)在二级市场将其福费延业务买断。但遇到申报上的一些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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