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工代赈规模和商品供应
这批以工代赈的期限及规模为,从1994年到2000年,每年使用价值10亿元(7年共70亿元)的粮食和中低档工业品。
工业品的供应范围以库存较多并在短期内不会脱销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中低档日用工业品为主。同时根据群众的需要,供应部分小型农用生产资料。高档消费品和非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大型农用设备不在供应范围之内。具体的商品品种,原则上由各有关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商品库存、供求状况及贫困群众的消费特点确定。要保证贫困地区群众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粮食的供应与工业品相同,由群众根据需要持购货券到粮食部门购买。
四、配套资金和配套物资
国家拨付的以工代赈商品,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民工的劳务报酬。以工代赈核销指标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包括工程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用,作为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由各省区统筹解决。交通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原则上定为1:1,人畜饮水工程的比例为1:0.5。
为体现以工代赈的赈济与建设双重意义,保证贫困地区群众能够通过参加工程建设得到相应的实物报酬,各省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筹集配套资金,首先要在省区一级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任何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将实物形态的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直接到银行转换为货币形态的资金,改变其实物投资的性质。各级计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以工代赈核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和倒卖以工代赈商品的情况。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原则上由省、自治区自行解决,固定适当补助一部分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
四、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投入的要求和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特点,这批以工代赈在计划管理上采取按项目安排计划,不搞切块分配指标,以保证投入效果。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安排上要坚持面对贫困群众的原则,所有建设工程都要把扶贫的有效性作为立项的首要因素,并处理好扶贫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确保贫困群众既能通过参加工程建设获得相应的报酬,又能通过项目建成后所发挥的经济带动作用而长期受益。
(二)计划管理职责。这些以工代赈的计划管理,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按项目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计委根据各地的情况,主要负责以工代赈的综合平衡、七年建设规划的审批、年度计划的下达等,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和总结推广工作;各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本省区的七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和财务监督工作等。地县计划部门(以工代赈办)的职责应依据当地的实际由省区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