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七年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各有关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贫困状况和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1994年至2000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报国有计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同时在选项上也要根据这批以工代赈的特点,处理好同其它几批正在实施的以工代赈的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补充,避免重复建设。
国家计委在综合考察、评价规划的扶贫效益、投资规模和地方配套能力等因素,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原则批复省区的建设规划。经国家计委批复的七年建设规划,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基本依据,其建设项目作为这批以工代赈的预备项目。
2.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在本省区7年建设规划获国家批准后,应区别轻重缓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对规划中各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为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做好准备。
3.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实施。
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根据7年建设规划和地方财力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落实,并符合开工条件。国家计委在考察省区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达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计划的实施。
4.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工代赈计划作为国家一项具有扶贫和赈济性质的建设计划,各级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都有责任维护其严肃性。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计划执行的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计划执行工作的管理。地、县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要定期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发放情况等,经省区计委(计经委、以工代赈办)将上述情况核实汇总后于当年末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五、财务结算和财务管理
这次以工代赈的财务结算采取专业银行核销商业贷款,人民银行逐级审核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从人民银行当年结益中核销,并从人民银行上缴财政的利润中相应核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办法。财务管理上采取向参加工程建设民工直接发放实物和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两种不同的方式。具体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原则上按照现有以工代赈结算办法执行,需要修改的,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修改方案后另行下达。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地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