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核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中方合营者为国务院部、委、局直属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中方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局审核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三)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四)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