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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第十八(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仍按原办法执行即由外汇局出具具有有权签字及审批专用章的“售汇通知书”,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售汇通知书”办理。

  五、境内机构办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付汇手续时,如一个团组或一次性用汇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应当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须于每月初10日内,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装订后报外汇局。

  六、上述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各地情况如有出入,须凭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到省级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由省级外汇局通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执行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备案。

  七、各省级外汇局须于每月初15日内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有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电话:(010)6491.5402、6491.5404

  联系人:陈玉珍、李延平

  附表一(1):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
  ______________银行

用汇(付汇)单位全称

用汇(付汇)日期

金额

用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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