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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目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机构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为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在机构改革中,应当保证馆藏地质资料的完整性,所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一并移交本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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