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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通知[失效]

项目分行

 

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

(美元)

 

人民币补偿资金

(元)

           

累 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兑现银行

  第二联: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联:人民银行会计司

  附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剩余 留成外汇额度及人民币补偿资金情况汇总表

项目银行

 

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

(美元)

 

人民币补偿资金

(元)

           

累 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联:人民银行会计司

  第二联: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三联;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

  第四联:当地外汇管理局

  注:本表填制要求与本文附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留成外汇额度余额表”同。

  附六: 
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会计账务处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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