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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基本规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省、区、市)分局和中央承包单位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核实、汇总并按确定的收购价格计算出应拨付各分局和应兑付给中央承包单位的人民币资金数,于1995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总行计划资金司、会计司和总行营业部。

  2、总行计划资金司下达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限额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于1995年2月20日通过电子联行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拨付各省、区、市分行会计(营业)部门。

  3、中央承包单位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的外汇指定银行收购,该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人民币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清算。

  4、各省、区、市分行与其辖属分支行(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资金划转办法及核算手续,由各省、区、市分行自定。

  二、账户设置

  1、总行营业部在“033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专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0337暂收款项”科目下设立“待转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专户”。各分行收到总行拨来的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俟收购工作结束后,该账户余额应为零。

  三、账务处理

  (一)总行营业部下拨收购资金的账务处理

  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省、区、市分局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数和人民币资金限额,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出的划拨资金凭证(电汇凭证),通过电子联行下拨各省、区、市分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分录为:

  借:0333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专户

  贷:0267 电子联行往账

  划拨资金凭证上注明“央行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资金”

  (二)各分行收到总行拨来的收购资金的账务处理

  各省、区、市分行收到总行拨来的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0268 电子联行来账

  贷:0337 暂收款项--待转由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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