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92]汇管函字第176号 1992年9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今年以来,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在各分局的努力下,取得了成果,但出现了收单率和核销率下降,逾期未收汇金额扩大等现象。为改变这种状况,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保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请各分局抓紧今后几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分局要继续以出口收汇核销为龙头加强贸易外汇管理,不应有丝毫松懈。这项工作要坚持由企业初审,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复审的原则。
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系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对“办法”的原则修改也需经过上述程序。目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的一些具体办法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久即将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