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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92]汇管函字第176号 1992年9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今年以来,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在各分局的努力下,取得了成果,但出现了收单率和核销率下降,逾期未收汇金额扩大等现象。为改变这种状况,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保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请各分局抓紧今后几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改进和加强外汇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分局要继续以出口收汇核销为龙头加强贸易外汇管理,不应有丝毫松懈。这项工作要坚持由企业初审,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复审的原则。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系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对“办法”的原则修改也需经过上述程序。目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的一些具体办法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不久即将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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