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1条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a)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本条要求申请颁发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b) 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方技术档案资料,局方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按本规则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c)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1) 除要求的相应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2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29至61.137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
61.123(g)要求的理论考试;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还必须通过本规则61.123(j)要求的实践考试。
(d) 满足下列要求的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1) 除要求的考试和签字证明外,满足本规则第61.153条资格要求;
(2) 出示有关技术档案资料,证明其满足本规则第61.159至61.169条一个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
(3)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
61.153(g)要求的理论考试;
(4) 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已不参加飞行的,必须通过本规则61.153(g)和(j)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e) 对于按本条(c)、(d)颁发的执照,按(c)或(d)审定合格或经考试合格的航空器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相应的执照上。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申请航空器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
(2) 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
(3) 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本规则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4) 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但需通过该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f) 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符合本规则61.83(e)航空经历要求的,可以申请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增加仪表等级,但必须通过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a) 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如果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并且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则可以作为满足所申请执照和等级飞行经历要求的证明,并认为其具有参加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资格。该申请人不需符合所申请执照资格要求中有关申请人必须持有某种执照的规定,以及有关申请人必须具有授权教员推荐其参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签字的规定。除此以外,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对其所申请执照的其他要求,包括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但是,对于符合(b)条件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b) 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 持有现行有效的外国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
(2) 持有中国颁发或者认可的体检合格证;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如果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完全满足本要求,局方应当在该申请人的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 通过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
(c) 按本条(b)颁发的执照上应当注明所依据的外国执照编号和颁发地。外国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和仪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规定在考试后颁发的等级,局方可以签注在该执照上。该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本规则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执照上签注的限制。当其外国驾驶员执照被暂扣或吊销时,不得行使中国私用驾驶员执照的权利。
(d) 在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外国飞行学校完成训练的中国公民,在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与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部分的理论考试后,可以持训练学校所在地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换发本规则中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第61.95条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a) 总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证书。
(b) 认可证书
(1)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上应当注明此人的外国执照编号和执照颁发机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现行外国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经局方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根据其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
(2) 认可证书上应当签注有效期限。对于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为120天;对于私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最多可以扩展到该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和按照最近一次执照有效性检查仍保持有效的期限两者中较短者。
(c) 航空器等级
列于申请人的外国驾驶员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的均可以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d) 仪表等级
如果申请人在其由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颁发的外国驾驶员执照上持有仪表等级,只要该申请人满足近期经历要求,并经局方审查认为合格,局方可将其仪表等级签注在该申请人的执照认可证书上。
(e) 运行权利和限制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认可证书的持有人:
(1) 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权利,并可以在中国登记的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2) 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证书上签注的限制;
(3)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证书上的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证书和外国驾驶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
(4) 不得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已被暂扣或吊销时行使该认可证书上的权利。
(f) 作为认可证书颁发依据的执照的限制
外国私用、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可以作为颁发认可证书的依据,申请人还必须向局方出示局方可接受的由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机构签署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本条颁发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所使用语言必须是汉语或英语,或者附有由颁发该外国驾驶员执照的航空当局的官员或者代表签署的汉语或英语副本。
(g) 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D 章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条件、该执照的用途以及执照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与限制。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必须满足本条要求方可操纵航空器单飞。
(b) 学生驾驶员必须通过由授权教员实施的理论考试,证明其具有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本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中的适用部分;
(2) 单飞所用机场的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3) 所用航空器的飞行特性和运行限制。
(c) 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学生驾驶员必须已经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并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或类似航空器上检查,认为该驾驶员熟练掌握了这些动作与程序,能够安全实施单飞。单飞前至少应当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
(1) 对于飞机和初级飞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正常和不同阻力形态下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从不同高度和功率组合进入失速,并在开始失速时改出,以及从完全失速中改出;
(xi)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i) 模拟发动机故障进近至着陆区域;
(xiv) 复飞;
(xv) 对单发飞机和初级飞机,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2) 对于直升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以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进近至着陆区域;
(xiii) 悬停和悬停转弯;
(xiv) 复飞;
(xv) 模拟应急程序,包括自转下降至恢复功率悬停;
(xvi) 快速减速;
(xvii) 模拟单发失效进近并着陆(对多发直升机)。
(3) 对于自转旋翼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以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考地面的机动飞行;
(xii) 进近至着陆区域;
(xiii) 带动力和模拟关闭动力的快速下降,并从这些飞行状态中改出;
(xiv) 复飞;
(xv) 模拟应急程序,包括模拟关闭动力着陆和模拟起飞期间动力装置失效。
(4) 对于滑翔机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如适用)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如适用);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转弯(如适用);
(v)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程序;
(v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 使用高阻和低阻形态作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viii) 以各种空速飞行;
(i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如适用);
(xi) 牵引索的检查、信号和脱钩程序(如适用);
(xii) 飞机牵引、地面牵引、自身动力或自行弹射起飞程序;
(xiii) 滑翔机拆卸和组装程序;
(xiv) 失速进入、失速和失速改出;
(xv) 直线滑翔、转弯和盘旋;
(xvi) 正常和侧风着陆;
(xvii) 侧滑修正目测并着陆;
(xviii) 利用上升气流的程序和技术;
(xix) 应急操作,包括牵引索断裂程序。
(5) 对于飞艇的学生驾驶员:
(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操作检查;
(ii) 开车、试车和滑行;
(iii) 正常和侧风起飞、着陆;
(iv) 平直飞行,两个方向的转弯;
(v) 上升和上升转弯;
(vi) 机场起落航线,包括加入和脱离程序;
(vii) 防撞、避让风切变和避让尾流颠簸;
(viii) 带转弯和不带转弯的下降;
(ix) 从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种空速飞行;
(x)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xi) 参照地面的机动飞行(如适用);
(xii) 装配、压舱配平,控制副气囊的压力及过热;
(xiii) 以正静平衡和以负静平衡着陆。
(6) 对于自由气球的学生驾驶员:
(i) 组装程序;
(ii) 飞行准备程序,包括飞行前计划和准备,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iii) 上升和下降;
(iv) 着陆和恢复程序;
(v) 设备故障和应急程序;
(vi) 相应的热空气或气源、配重、活门、放气门和裂幅的使用;
(vii) 模拟紧急情况下,放气门或裂幅的使用;
(viii) 风对上升和进近角度的影响;
(ix) 障碍物观测和避让技术。
(d) 学生驾驶员在操作航空器单飞之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2)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e) 学生驾驶员在夜间操作航空器单飞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经接受了夜间飞行训练,包括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进行的夜间起飞、进近、着陆和复飞训练;
(2) 已经接受了在拟实施单飞的机场附近进行的夜间航行训练;
(3) 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夜间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f)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单飞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单飞所用型号航空器上,已向该驾驶员提供了训练;
(2)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练掌握本条规定的动作和程序;
(3) 认为该驾驶员已熟悉所飞型号航空器;
(4) 确认学生驾驶员执照已经由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针对所飞型号航空器签署;
(5) 在该学生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在所飞型号航空器上单飞,或者确认授权教员的签字是在90天的有效期内做出的。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a) 学生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在载运旅客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2) 在以取酬为目的载运货物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3) 为获取酬金而担任航空器机长;
(4) 在空中或地面能见度白天小于5公里、夜间小于8公里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5) 在不能目视参照地标的飞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
(6) 在违背授权教员对于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中签注的限制的情况下担任航空器机长。
(b) 学生驾驶员不得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实施该飞行所依据的规章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任何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在飞艇上和局方批准的某些航空器上接受授权教员的飞行教学,并且该航空器上除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外没有任何其他人员时除外。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a)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或距起飞机场超过50公里的单飞前,必须遵守本条转场单飞的规定。
(b) 申请转场单飞的学生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已经接受了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 经授权教员检查证明其已熟练掌握了本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转场飞行的动作与程序;
(3) 已经在转场单飞所用航空器上,合格完成了本规则第61.105条规定的动作与程序;
(4) 遵守本条(c)要求的授权教员在签字时注明的任何限制。
(c)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飞行前必须具有下列签字批准:
(1) 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学生驾驶员执照上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并注明所飞航空器类别;
(2) 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对所飞型号航空器作出转场单飞的签字批准;
(3) 在每次转场单飞前,由授权教员按本条(d)规定评估其转场计划并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该签字批准必须详细说明所飞航空器的厂家和型号;证明该驾驶员做好了飞行计划和准备,能够安全实施转场单飞。
(d) 授权教员在批准学生驾驶员每次转场单飞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认该驾驶员的转场计划是正确的;
(2) 评估天气实况和预报,确定本次飞行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
(3) 确认该驾驶员技术熟练,能够安全实施本次飞行;
(4) 确认该驾驶员对所飞航空器具有合适的转场单飞签字批准;
(5) 确认该驾驶员的单飞签字批准对所飞航空器是现行有效的。
(e) 学生驾驶员除完成本规则第61.105条要求的单飞前飞行训练动作与程序外,在转场单飞前还必须完成下列相应航空器的转场飞行动作与程序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