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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修订)

  (iii) 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
  (a) 滑翔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足40 小时,则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则

  第61.13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61.127(d)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10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
  (1) 20次滑翔机飞行训练,包括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至少3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2) 2小时滑翔机单飞训练,其中应当完成至少10次起飞和着陆。
  (b) 滑翔机类别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如果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 小时,则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规则

  61.127(d)的飞行技能要求在滑翔机上完成至少3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
  (1) 10次滑翔机单飞;
  (2) 在滑翔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3次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
  (1) 按照本规则61.127(e)的飞行技能要求,在飞艇上接受至少25小时的飞行训练,包括:
  (i) 3小时飞艇转场飞行训练;
  (ii) 3小时飞艇夜间飞行训练,包括5次起飞和5次全停着陆,每次着陆必须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50公里的转场飞行。如不满足本要求,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
  (2) 3小时飞艇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3) 3小时为飞艇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 5小时在飞艇上履行机长职责的时间。
  (b) 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气球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自由气球上有至少10小时的飞行训练,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f)的飞行技能要求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6小时飞行训练,该训练包括:
  (1) 如果训练是在充气气球上进行的,至少每次2小时的2次飞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i) 至少1次是在实践考试之前60天之内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训练;
  (ii) 至少1次是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
  (iii) 至少1次是操作充气气球上升至高于起飞点900米的飞行。
  (2) 如果训练是在热气球(带机载加热器的自由气球)上进行的,至少每次1小时的2次飞行训练,并符合下列要求:
  (i) 至少1次是在实践考试之前60天之内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训练;
  (ii) 至少1次是在热气球上的单飞;
  (iii) 至少1次是操作热气球上升至高于起飞点600米的飞行。

  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g)飞行技能要求在初级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飞行训练和10小时单飞训练。
  (a) 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飞行训练至少包括:
  (1) 3小时的初级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2) 3小时为初级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b) 10小时单飞训练时间至少包括:
  (1) 3小时转场单飞时间;
  (2) 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 公里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40公里。

  第61.139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a)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不以取酬为目的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
  (b)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第61.141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a) 如果申请人仅在热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应当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限于在热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如果执照持有人在充气气球上获得了该等级驾驶员所需的飞行经历,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获得授权教员的签注,证明其满足了所需航空经历要求,能够熟练操纵充气气球,则可以将此限制撤销。
  (b) 如果申请人仅在充气气球上通过了实践考试,则应当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限于在充气气球上行使该等级的权利。如果执照持有人在热气球上获得了该等级驾驶员所需的飞行经历,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获得授权教员的签注,证明其满足了所需航空经历要求,能够熟练操纵热气球,则可以将此限制撤销。

F 章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61.91条要求;

  (l)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科目或自学课程:
  (a) 与商用驾驶员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 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c) 飞行前准备和程序;

  (d) 气象学,包括大气团和锋面的特性、天气预报的要素,识别临界天气状况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获得程序和运用;
  (e) 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动力装置和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
  (f) 领航,包括航图、磁罗盘及机载领航设备的操作和航行设施的使用,地标领航与推测领航,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做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航行和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近;
  (g) 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和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及高空运行;
  (h) 重量和平衡,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计算以及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i) 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j) 适合于相应航空器机动飞行的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k) 航空医学知识;
  (l) 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物品(直升机还应包括外挂货物);
  (m) 航空决断和判断。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a) 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4) 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
  (5)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6)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7)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
  (8)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9) 复杂飞机(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正常和应急操作;

  (10)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或设备故障的处理,飞行中失火,以及多发飞机失去部分功率后的程序;
  (11) 多发或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b) 对于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直升机勤务工作;
  (2)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操纵直升机;
  (4) 在涡环的初始阶段改出,在发动机转速正常范围内从低旋翼转速改出的技术;
  (5) 地面机动,空中飞移,悬停,正常、有风及倾斜地面的起飞和着陆,大下滑角进近;
  (6) 以所需最小动力起飞和着陆,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受限制区域内的运行,快速减速;
  (7) 无地面效应的悬停,外挂载荷运行(如可行);
  (8) 仅参考仪表作机动飞行并从不正常状态中改出;
  (9)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作转场飞行,改航备降程序;
  (10) 模拟的应急程序,包括发动机、部件或系统故障,在多发直升机上以一台发动机失去功率进近到悬停或着陆,或在单发直升机上自转下降到着陆;
  (11) 多发直升机的操作(如适用);
  (1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c) 对于旋翼机类别自转旋翼机级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自转旋翼机勤务工作;
  (2)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3) 临界小速度机动飞行,判断并改出在小速度时的大下降率;
  (4) 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5)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防撞措施和无线电通信;
  (6) 转场飞行操作;
  (7) 应急程序,包括失去功率,设备故障,最大性能起飞与着陆,以及模拟的小速度与大迎角时离地;
  (8)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飞往管制机场着陆、飞越管制机场和从管制机场起飞。
  (d) 对于滑翔机类别等级:
  (1) 飞行前操作,包括滑翔机安装、拆卸和飞行前检查;
  (2) 所用牵引起飞方法的技术和程序,包括适当的空速限制、应急程序和使用的信号;
  (3) 起落航线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包括直线滑翔、利用上升气流、大坡度转弯,以及两个方向的盘旋;
  (5) 正确使用滑翔机性能速度,以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直线飞行和转弯中进入的失速以及急盘旋下降;
  (6)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作转场飞行;
  (7) 准确进近和着陆,滑翔机停止滑跑时,机头必须停在前后距离为30米的限定范围内。
  (e)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飞艇级别等级:
  (1) 飞行前工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地面操作、系留及飞艇勤务工作;
  (2) 在目视飞行规则(VFR)和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平直飞行、转弯、上升和下降;
  (3) 以正静升力和负静升力起飞与着陆;
  (4) 转弯和8字飞行;
  (5) 在模拟的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精确转弯到预定航向;
  (6) 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计划的准备和填报,以及遵守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许可;
  (7) 仪表飞行规则(IFR)无线电航行和仪表进近程序;
  (8) 使用地标领航、推测领航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转场飞行;
  (9) 应急操作,包括发动机停车后使飞艇作自由气球式飞行的操作,以及裂幅拉索使用程序(可模拟)。
  (f) 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自由气球级别等级:
  (1) 装配、充填和系留,包括吊舱、燃烧器的安装和更换;
  (2) 地面和机组的飞行简令;
  (3) 升空、下降和着陆的操作;
  (4) 在热气球上机载加热器的操作;
  (5) 应急操作,包括裂幅拉索的使用(可模拟)和操纵热气球从极限速率下降中改出。
  (g) 对于初级飞机类别等级:
  (1) 飞机的组装、拆卸和油料配置;
  (2) 飞行前准备,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发动机的使用;
  (3) 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包括在管制机场操作,无线电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颠簸;
  (4) 参照外部目视参考的机动飞行;
  (5) 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6) 起飞、着陆和复飞,包括正常、侧风、短小和松软机场的起飞与着陆,以及最大性能起飞和着陆;
  (7) 使用地标领航和推测领航的转场飞行;
  (8) 水上飞机的操作(如适用);
  (9) 应急操作,包括模拟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故障;
  高度50米以下机动飞行的规则和方法;
  关闭发动机(可模拟)后的转弯、下滑和着陆的操纵方法。

  第61.15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50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在飞机上;
  (2) 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时在飞机上的时间;
  (i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必须是在飞机上。
  (3)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必须是在单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 小时训练是在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以涡喷为动力的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单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飞机上实施的;
  (iii)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公里;
  (iv) 1次在单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公里;
  (v) 3小时为单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 10 小时在单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 公里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270公里;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b) 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50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供训练的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1) 100小时在有动力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其中50小时必须在飞机上;
  (2) 100小时机长飞行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i) 50小时在飞机上的时间;
  (ii) 5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必须是在飞机上。
  (3) 20小时本规则61.157(a)所要求飞行技能的训练,至少包括:
  (i) 10小时仪表训练时间,其中至少5小时必须是在多发飞机上的飞行时间;
  (ii) 10 小时训练是在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或以涡喷为动力的多发飞机上实施的,或者对于多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10小时训练是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旋桨的水上多发飞机上实施的;
  (iii)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公里;
  (iv) 1次在多发飞机上至少2小时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180公里;
  (v) 3小时为多发飞机实践考试作准备的飞行训练,必须在考试日期前60天内完成。
  (4) 10 小时在多发飞机上按本规则61.157(a)飞行技能要求实施的单飞或担任机长的飞行,至少包括:
  (i) 1次总距离不低于540 公里的至少有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有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直线距离至少270公里;
  (ii) 5小时在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实施的夜间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10次起飞和10次着陆。

  第61.16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a) 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航空器上有至少1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可包括不超过10小时由授权教员在能代表所申请等级直升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提
  供训练的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中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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