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
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和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宗旨的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不仅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进一步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使市场需求成为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使计划项目成果能够通过市场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要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
科学技术进步法》、《
技术合同法》所确定的基本规范,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完善竞争、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计划项目合同,明确计划项目成果归属,使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
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要向公开招标过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并在技术、资金、物资、政策等方面获得同等的支持。计划项目的立项、签约、履行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
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对计划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作为民事主体,要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计划项目合同纠纷,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要按照鼓励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的原则,解决计划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分享问题。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计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成果的完整资料,接受验收;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并承担技术保密义务。计划项目成果属职务成果,承担单位有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以利。承担单位放弃该项权利的,计划主管或主持部门可以取得该项成果的知识产权。承担单位取得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使用、转让或作为法人财产入股参股;项目主持部门有权指导和决定该项知识产权的实施,以保证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效益。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实行的从履行技术合同所获技术性收入和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成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对加速科技进步和繁荣技术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计划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计划项目成果的实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结合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落实这项政策。
五、进一步发展和培育农村技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