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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评委会由十一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八条 申请授权组建有关专业高级评委会的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专业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能代表国家水平;
  2.本地区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审委员;
  3.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聘请,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加以确定。具体条件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提出。
  正高级评审委员由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副高级评审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厅(局)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中级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组建条件和评委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专业主管厅(局)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第十条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中、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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